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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侵权

     今天把家里今年的报纸全部都翻了一遍,想整理一下近期法律方面的热点,又要和科技有点关系,又要有法律探讨价值的,还真有点麻烦。后来又在网上搜了半天,终于有点收获。
     大家也能发现最近关于网络的侵权案件很多。最著名的可能就是关于“馒头”而引起的争端了吧,无论是报刊还是网络从“馒头”出笼之时就表现出极大的关注,就目前看来,似乎除了陈导表现出极大的气愤甚至要追究胡戈的法律责任外,所有人都宽容得对待这一“恶搞”。互联网这一特殊的传播途径,往往使事物朝不可想象的方向发展,就像胡戈最初仅将作品传给几个好友欣赏,谁料一夜之间会传遍大江南北,甚至被某些人用来盈利?虽然作者在片头还写着“仅限个人欣赏,严禁传播”,但这显然不能抵挡搞笑元素对大众的诱惑,这显然不是作者可以控制的,如今要他来承担所谓的侵权责任也是不合适的。
     深圳市南山区法院1月13日对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,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xx、杨xx两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,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,上缴国库。……公诉机关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,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。本案中,两被告人篡改了130多个QQ号码密码,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,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,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承认自己的行为错误,有一定的悔过表现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     据2月12日《新京报》报道,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,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,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。近日,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,成为“中国博客第一案”。时至今日,该案件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。……blog是一个很私人的地方,某种程度上说是把传统日记搬到了网上,发表个人意见本应无庸置疑,但是鉴于网络的传播效率,是否应该注意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呢?中国博客网作为一家博客托管服务商,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免责条款,但是否就对用户发表内容没有什么限制呢?不过话又说回来,如此一个拥有众多用户的网站,对用户发表的内容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管才是合适的呢?毋庸置疑,这类案件会触及到对有关博客的法治责任的认定与界定等问题,正如专家所言,用一部合理的法律规范、引导、保障博客的健康发展,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。
      网络歌曲、彩铃、手机铃声的下载,以及互联网转载作品所涉及的版权和付费问题,在如今已不新鲜,但至今也没能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解决。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将在今年出台,希望它能最大程度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。
 
 
ps:今天无意中听到两首骂人的网络歌曲,如果当事人追究起来,肯定也麻烦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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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6-02-16 22:57